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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有什么区别
发布日期:2014-09-01    作者:张静律师
1、无人继承财产该如何处理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首先应当用来支付为丧葬死者所花掉的必要的费用,清偿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给予对死者生前尽过一定照料责任的人以适当补偿。余下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他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全民所有制组织成员或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劳动者,则归国家所有。
 
  所谓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一、被继承人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被继承人虽然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但是全体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或者全体继承人都丧失了继承权,都没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只用遗嘱处分了一部分遗产,其余未加处分的那一部分遗产也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2、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有什么区别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同是法定继承,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1)继承发生的时间不同。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死亡。
2)继承的主体不同。转继承中的转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和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3)继承关系不同。转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遗产中被转继承人已经继承的份额,是两次继承的合并;而代位继承,由于被代位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继承权,所以代位继承人是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是一次继承。举个例子,刘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早亡。刘某于1980年病故,留下遗产3万元。遗产还未来得及分割,二儿子突发急病去逝。现大儿媳及其女儿、二儿媳及其儿子均要求继承。由于大儿子是在被继承人刘某之前死亡的,因此,其应继承份额应由其直系晚辈血亲(女儿)代位继承,大儿媳无权继承。二儿子是在刘某之后死亡的,他应继承的遗产可由其妻、儿继承,即转继承。因此,刘某的遗产应由其孙女(大儿之女)继承一万五千元,二儿媳和孙子(二儿之子)继承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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