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作为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有幸受邀参加了中国法学会举办的《死刑复核案例评析与死刑辩护高级培训班》,聆听了最高法院刑事庭几位庭长与赵秉志等老师的讲座,受益颇深,不敢独享,这里谈一些学习体会。
首先,最高法院五个死刑复核庭的管辖范围及分工。最高法院五个庭除刑二庭外,分别按地域管辖确定了一定的范围,比如北京、天津等归刑五庭,东北三省归刑四庭等,另外,根据案件性质,也有一定的分工,比如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由刑一庭管辖,涉黑案件由刑三庭管辖。刑二庭主管职务犯罪、涉外、国家安全等以及新疆地区的死刑复核案件。具体分工大家可以从文章后面提供的QQ群共享文件中下载。
其次,关于毒品犯罪的辩护:按照刑五庭高贵君庭长的说法现在最高法院掌握的毒品犯罪的死刑标准为:按海洛因折算,一般省市1000克以上,广东2000克以上,云南3000克以上,西双版纳地区5000克以上。有可能不核准死刑的辩护情节: 1.数量不算巨大,有自首、立功情节的; 2.查获的数量没到死刑标准的(又交代了其他,加到一起达到死刑标准的,属于坦白,可从宽); 3.查获的毒品含量较低,掺假后才达到死刑标准的; 4.特情引诱后才达到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刚达到死刑标准的; 6.初犯,被查,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分解后刚达到死刑标准,各被告人之间地位、作用基本相当,不好区分主从犯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犯罪的,一般可不都判死刑。
第三,关于赵秉志老师《死刑限制适用的刑法问题》,因为群共享里面已经上传了赵老师的课件PPT,这里就不再赘述。赵老师认为适用死刑的标准有3个: 1.后果非常严重; 2.主观恶性极大; 3.人身危险性极大。 需要赵老师联系方式的可以私聊我联系,这里不方便公开(我QQ号41632369,网名:北京赵荔律师,不需要验证可直接加)。
第四,刑一庭周峰庭长《从死刑复核看刑事辩护》,因为也有PPT已经上传,这里不再重复。需要强调的是,周庭长关于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均已查清,均有证据证明; 2.证明犯罪事实、情节的每一个证据均经查证属实; 3.证据通过合法手段提取; 4.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明体系; 5.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
第五,刑二庭裴显鼎庭长《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讲述的是案例,内容比较散,不太好概括,大家还是下载群共享里面的录音,自己来听。这里概括的错案的三种翻案方式:真凶出现,亡者归来,证据不足。其中最主要原因是刑讯逼供的存在。另外,科学证据的解释不当,比如法医鉴定,尤其是精神疾病鉴定,存在过多的主观因素。要承认科学的局限性。还有媒体的干扰和绑架,这个也不能忽视。还有就是政法委定案,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最后,就是对律师的意见关注不够。 防范错案要做到四点:一是严格证据适用标准;二是严格依法定程序办案;三是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四是秉持良知。
第六,律师《死刑辩护的机遇与实务》,没有过多的需要解释的,大家主要就是看PPT和听录音,孙律师的PPT做的很详细了。
第七,耿景仪庭长的《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相关问题》。 一,案前准备。责任感,法律上,刑法,刑事诉讼法,公检法司会签的法律…… 二,接受委托。不能为两被告辩护,同一律所不同律师可办共犯委托。 三,证据审查。1.认真审阅案卷全部材料。包括案件管辖,身份确认,年龄存疑,作案时间,精神问题。 2.不要迷信鉴定结论(意见)。鉴定意见属于间接证据,包括DNA鉴定也是间接证据。审查检材来源是否合法。要看鉴定报告全文。 3.人赃俱获,不等于犯罪,要仔细审查。 4.注意一些不易变化的证据。如先供后证的,可信度要大一些。 四,附带民事调解。不要轻易去找受害人,要征得法院的同意。 五,死刑复核程序性质。不同于三审。但三种情况可以作出“判决”:一是数罪中有些合适,有些不合适的;二是几个死刑,有些合适,有些不合适的;三是证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