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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被撞车主可否向肇事方主张车辆贬值费?
发布日期:2014-08-2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12年12月5日,陈某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越野车IX35,价值179800元。2012年12月10日,在开往巫山县当阳村的路上,陈某的北京现代越野车IX35和葛某某驾驶的长安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葛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责。陈某车辆定损修复后,由保险公司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不足部分,葛某某予以了补充赔偿。现陈某认为自己新购买的车辆由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了车辆市场价值减损,因此要求葛某某赔偿车辆贬值的损失9万元。

【分歧】就本案陈某新车被葛某某撞坏,经修复后就车辆贬值费陈某可否向葛某某主张赔偿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新车被葛某某撞坏,虽经修复,但车辆价值受损是不可争议的事实,陈某可以向葛某某主张车辆贬值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新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定损修复后由保险公司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不足部分葛某某予以了补充赔偿,对于车辆的贬值损失也无法计算,陈某不可以向葛某某主张车辆贬值赔偿。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陈某可以向葛某某主张车辆贬值赔偿。

  “车辆贬值费”,通常是指车辆受损修复后,车辆在行驶、安全、乃至美观等各方面性能降低,车辆较事发之前价值发生的贬值额。本案中陈某的新车被葛某某撞坏,虽经修复,但质量已达不到新车一样了,变形构件通过整形修复后的质量肯定无法恢复到出厂时的质量标准,焊接部位出现的锈迹及修复后的发动机即便无大碍恐也会影响车辆的使用寿命,汽车作为一种商品,除了使用价值外还存在交换价值,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交换价值通常会大打折扣,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上,出过事故的二手车,即使售价很低仍无人愿买,因此车辆被撞后无论是使用价值还是交换价值,其贬值损失都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车辆价值受损是不可争议的事实。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仅提供了财产受损者主张损失的依据且提供了侵权者承担责任的方式,因此陈某的车辆贬值损失可以向葛某某主张。
来源:巫山县法院 作者:王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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