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发布日期:2014-08-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律师先生:您好,我的一个朋友因经济纠纷案于2012年9月被拘捕,曾于2013年10月开庭审理,至今这么长时间杳无音信。请问律师审理一个案件有无期限?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回复如下:《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二条对公诉案件审理期限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有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到你,如有疑问欢迎再次咨询。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