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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2、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7月19日卫生部第31号令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2)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应当在60日内由办事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应当由从相关专家库抽取的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第二十六条: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过期失效。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一)分立或兼并;(二)停业、破产或其他原因中止业务;(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办理条件:依据卫法监发[2002]309号<<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机构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4)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放射工作单位还应当具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2、人员要求:(1)基本条件:①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②熟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③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④、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有关人员具体要求:①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应当具有项目评价、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评价人员应当包括卫生工程(可委聘)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②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的,项目评价、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卫生检测方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③申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项目评价技术负责人、卫生检测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卫生检测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④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的,应当有项目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评价、放射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卫生检验方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⑤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该项目总人数的20%,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3、仪器设备:①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附表。②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③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④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需堤交的材料:依据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见附件);、申请单位简介;3、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4、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5、技术人员任职年限和技术职称(复印件);6、相关仪器设备及检测项目清单;7、曾经完成的与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相关的评价报告;8、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为20个工作日,颁发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技术评估时间为60日(不计算在本许可规定的期限内)

  许可收费:

  许可的数量:本许可项目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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