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依据卫法监发[2002]309号<<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机构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4)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放射工作单位还应当具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2、人员要求:(1)基本条件:①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②熟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③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④、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有关人员具体要求:①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应当具有项目评价、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评价人员应当包括卫生工程(可委聘)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②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的,项目评价、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卫生检测方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③申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项目评价技术负责人、卫生检测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卫生检测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④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的,应当有项目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评价、放射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卫生检验方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⑤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该项目总人数的20%,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3、仪器设备:①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附表。②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③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④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需堤交的材料:依据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见附件);、申请单位简介;3、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4、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5、技术人员任职年限和技术职称(复印件);6、相关仪器设备及检测项目清单;7、曾经完成的与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相关的评价报告;8、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为20个工作日,颁发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技术评估时间为60日(不计算在本许可规定的期限内)
许可收费:无
许可的数量:本许可项目无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