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法律才可以矫正拆迁案中地方法院的倾斜性 ——从南京市中院的两份判决看被扭曲的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大多数为行政诉讼,因为被告的特殊性,当事人往往会遇到很多的阻力,从到法院立案到案件的审理,当事人的维权过程总是掺杂着辛酸和无奈。前些日子,笔者代理的一起江苏扬州的拆迁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倒是没有遇到刁难,但是判决结果却着实让人无法接受,判决书中法官的倾斜性表露无遗,在没有公平正义可言的前提下,法律被肆意践踏,当事人的法律权利被以“合法”的借口抹杀。面对这样的现状,律师毅然书写了上诉状,直指一审法院不公正的错误判决,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及律师共同以对国家法律的信仰,希望在二审程序中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秦女士(化名)在扬州市邗江区某集体土地上有合法的私房一套,2013年底有相关单位拟在该区域地块进行项目建设,要求对其房屋进行拆迁,给秦女士一家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为了核实拆迁的合法性,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扬州市住房和房产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2日给拆迁人扬州市市政建设处颁发了某编号的《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批准同意扬州市市政建设处实施包括秦女士在内的房屋拆迁工作。但是,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值,而且陆续出现不明身份人员上门恐吓、威胁,破坏财产等非法逼迁事件,因此,秦女士一家找到了北京在征地拆迁领域享有盛名的赵健律师团队帮助自己维权。律师介入后,认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扬州市住房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严重侵害了秦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首先针对扬州市住房和房产管理局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的行为提起了行政复议。经过法律调查发现,本案中当事人的房屋被拆迁一事,并没有任何申请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的批准文件,且该地块上目前正在进行建设的项目也没有相关的立项及规划许可文件。很明显,这个案件的实质是扬州市人民政府非法占地引起的,而扬州市人民政府竟然打着征收土地的旗号,仅仅凭借着59号令就要拆当事人的房屋。从事征地拆迁案件多年的赵健律师团队非常清楚,扬州市人民政府多年来以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即《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征地拆迁的依据,而这个59号令本身就是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赵健律师在多年以前就已经发表过“论《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59号令)合法性”的文章,对该办法中违法之处一一进行了论述。面对熟悉的案情,承办案件的律师认为,事情如果定格在扬州市人民政府,必定是无法合理解决的,因此,面对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律师毅然选择了向扬州市住房和房产管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因此,律师指导当事人就扬州市住房和房产管理局颁发《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谁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其应当依法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提起,并电话明确告之,扬州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事宜属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管理。于是,当事人就相同内容又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然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却书面告知该复议不属于其受理范围,可以向扬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面对两厅相互推诿的事实,律师迅速起草起诉状,分别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都送上了被告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这两个行政案件,而且是完全相同的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
2014年7月15日,新鲜出炉的两份判决书送达到当事人,阅历丰富修炼已久的律师仔细阅读了这两份判决书后,依然抑制不住对判决结果的不公引起的愤慨。针对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履行复议职责的判决认为:江苏省住建厅虽然是扬州市房管局的上级主管部门,但是只具有对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但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并无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因此,向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更利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的化解。而针对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复议职责的判决认为:依据扬州市政府59号文,扬州市房管局颁发《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系由土地管理法律规范调整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作为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虽具有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行政复议的行政职权,但其并非扬州市房管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因此,并无相应的行政复议法定职权,向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更利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的化解。这两份判决书如果出自不同的合议庭,作出这样的判决,我们都还可以理解,但是事实上合议庭的三位审判人员是完全相同的,甚至连判决书上书写的顺序都完全一致,这个判决结果是当事人甚至律师都无法接受的。住建厅是主管部门,却没有复议职权,国土厅有复议职权,却不是主管部门,因此,也无法定复议职权,理都让法官说全了,怎么说都是对的,如此好的口才和严谨的辩证思维,当法官简直太可惜了。这样两份判决书,意图非常明显,就是将当事人的复议引导到扬州市人民政府去解决,当事人有这样的权利,还用法官您这样费尽心机地来告知吗?法官所说的两厅都不具有行政复议职权的理由简直可笑,仅仅是因为向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更利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的化解。作出这样的判决,无异于剥夺了当事人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这是赤裸裸的枉法裁判,是对法律公平的扭曲和司法正义的践踏。这样的法官,不仅应该得到当事人的唾弃,还应该被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所鄙视。作为一名法官,代表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案件进行审理,如果不能做到公平正义秉公执法,那么人民法院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如果法院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的解决社会纠纷,那还谈什么法治社会,大家遇到不公平的遭遇,直接拿起刀枪棍棒武力解决就好了,还去法院立什么案?如果真的可以这样,那将使人民彻底丧失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绝望。
目前对“法治”概念有多种解释,但多数观念认为,法治意味着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意味着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制衡。法律的至高无上,必须通过法律的实施,才能得到切实的体现。司法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司法对于维护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至关重要,当然,通过司法体现法律的权威,并不是靠强行压制,而是靠严格遵循既定的法律规范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公正性来得到实现,这个实现也就是在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完成的。征地拆迁案件中,大多数诉讼都是告政府违法的,因此,地方法院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自然会有很大的压力,判决的结果也往往会有一定的倾斜性,好在我国的审判制度是两审终审,此外还有审判监督程序,这些程序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为了纠正错误的判决,还当事人以公道。但是,与其花费精力和时间去让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为何不在一审判决就做到公平公正,依法审判呢。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该通知中强调人民群众对司法作风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六难三案”问题是“四风”问题在法院工作中的集中表现,严重背离党的群众路线,伤害群众感情,损害人民利益,危害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必须坚决进行整治。看到这则通知的发布,我们依然坚信国家仍然在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而努力,尽管在维权的道路上我们会受到阻碍,但是,邪不压正,个别法院枉法裁判甚至剥夺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注定是昙花一现,始终是经不住时间的考验和法律的推敲的。法治建设需要时间,公平正义的大厦也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是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始终是我们不变的精神支柱。心怀美好,坚信法律,内心勇敢的当事人,再加上律师的专业相助,维权之花必然怒放并杰出丰硕的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