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案件事实】 李某持有C1驾照,某天驾驶大货车发生保险事故。李某拿着保单到某保险公司要求对保险公司在商业险投保范围内进行理赔。某保险公司告知李某,由于李某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面对这样的情况,李某不服,在与某保险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被告某保险公司未依法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并做出说明,免责条款对原告李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判决原告胜诉,某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对免责事由进行提示或说明的义务。根据上文所列的法律规定,对于驾驶证与准驾车辆不符的情况,保险公司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尽了提示义务,条款即生效。但本案由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与李某没有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且投保单上也没有李某的签名。法院因此认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尽了提示注意义务,从而认定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某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条款来免除相关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由于很多格式合同里面都暗藏着类似免责条款之类的对接受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情形,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我们需要注意:
一、 通读合同条款,并对涉及免除自己权益或加重自身义务的条款进行仔细研读,可要求格式条款提供方对条款进行解读或说明。
二、 签字要慎重。本案当事人李某是比较幸运的,因为没在投保单上签字。而实际中很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根本不了解,只是按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要求到处签字。事情发生后,再说不知道,对方没有提示都是很难改变判决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