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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解答
发布日期:2014-08-20    作者:苏洪律师
法律意见书
江苏xxxx商业银行合规部:
你部门关于处置致富皮业公司的质物(牛皮)的向我所征询以下几点意见:1,银行(质权人)处置质押在我行的牛皮是否需要出质人(致富皮业)的同意?2,如果出质人(致富皮业)不同意处置会有什么法律后果?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第一、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物权,质权是对债权的担保物权,实际上是一种优先受偿权。二者是不同的权利属性,物权优于债权。而处分所有物必须是物权所有人处置或者在其同意或者授权下才可以处分,我行作为质权人无权不经过出质人的同意就擅自处分牛皮。(相关法律条文:见物权法3940219条)
第二、如果我行擅自处置质押的牛皮,在实际操作中,将面临以下风险:首先我行无法保证价格的合理合法性,必将与出质人意见不一。其次我行擅自处置牛皮将构成对出质人(致富皮业)的侵权,在法律上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建议:对动产质物的处置途径:第一、在出质人同意前提下,处置牛皮。第二走司法途径:经法院拍卖或变卖处置牛皮。我行对处置后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苏   洪
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
201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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