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三大看点
8月15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建立了统一的登记制度,宅基地、集体土地纳入登记,而关于“以人查房”隐私泄露的担忧也普遍存在。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6章30条。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指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的有效举措,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进程
2007年3月16日
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该法设专节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
2010年下半年
住建部提出要对40个重点城市的房地产交易、个人住房产权信息变更等进行实时监控。
2013年2月
住建部相关负责人公开表示,40个城市的住房信息联网已经完成。
2013年3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其中规定,2014年需要完成包括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内的共28项任务。
2014年3月
国土资源部提出:不动产登记公开与否尊重公众意愿,登记的信息是否会向社会公开会尊重公众的意愿,不愿意公开就不公开,但登记后有利于保护个人产权。
2014年4月23日
国土资源部公布了不动产登记的时间表,称2014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6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
2014年8月15日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看点一: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目前,我国在执行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至少有6个。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由住建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耕地、草地、林地、水面、海域等登记权、经营权、使用权,则分别由农业、林业、渔业和海洋等部门负责。
但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整合土地登记职责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征求意见稿》将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包括统一登记部门、登记程序、登记信息、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等。
解析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专家意见稿的起草人之一):“统一”有四点涵义,一是统一登记的部门(第五条、第六条);二是统一的登记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三是统一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统一登记的基本信息(第二章第七至第十一条);四是立法的统一,与《物权法》相配合。
杨骏啸(天同律师事务所出庭律师):办案时最头疼的问题是债务人财产的查找控制。不动产登记不统一,每个地方需要的材料、查看档案的权限都不一样。统一登记对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查找控制方面有很大的帮助。
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影响。有关专家对此的解释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发放的所有权属证明都是有效的。尽管现在要采取新的登记方法,但原有的权属依然有效。(第二十八条)
看点二:宅基地、集体土地等纳入统一登记
我国城乡间土地权属不一样,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又不像股份制可以通过股权明确为个人利益。不动产统一登记,对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地入市”等重大改革,具有基础性作用。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将宅基地和农房纳入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并率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等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中。除此之外,还包括,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 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四条)
解析
党国英(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二元化土地制度,无论对城市还是农村土地管理都有诸多不便,在农村尤其突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为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扫清制度障碍,建立城乡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其出发点。
陈国强(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等不动产登记是推进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内容,对户籍制度改革、新型城镇化会带来深远影响。过去只是明确使用权,包括农民承包的农田农地,从确权角度看以前都是空白的。宅基地和上面建立的房子,没经过确权产权不清晰也没有发证。
不动产登记后,农民对宅基地用房可以明确权利,农民财产性收入有了保障。此外,确权后使宅基地、农地有市场流转空间,农村户口如想进入城市,农民可以把自己名下经营的土地和宅基地用房以入股作价等方式变现,然后购买城里的房产,从而促进农村人口市民化。
看点三:利害关系人可查询 反腐作用有限
《征求意见稿》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和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二十三条)
对于房产登记可盘查,有人担忧自己隐私被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二十四条)
从《征求意见稿》起草、讨论前期来看,最大的争议是所谓不动产登记剑指反腐。有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应该公开、公示、公告,甚至挂在网上,以达到反腐的目的。
解析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专家意见稿的起草人之一):只有在交易的许可下才可以查询,不涉及交易的不能查。对于反腐来讲,官员无论登记在哪里,有关部门都可以去查,而在一般老百姓的交易中就不能这样做。《条例》里涉及的‘以人查房’,这个‘人’指的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从《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不动产条例登记情况并不是完全公开,而是“权利”公开。“如果你想查看某个官员的房产情况,相关部门是不会受理的,因为你和他没有‘利害关系’,除非你要求仲裁或者上诉,但这样来讲成本太高”,因此,对于反腐的作用有限。(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
楼建波(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理论上最主要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两类:亲属关系,比如夫妻间、赡养抚养的父母子女间;债权关系。但是否所有的亲属都可以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允许查询?债权关系是到什么程度的债权可以查?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