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成功案例欢迎咨询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7日18时55分左右,翟某某超载的冀G833**(冀GV**1挂)号重型半挂车(载焦炭),沿半虎线由西向东行驶到九连城杨家营村西侧0.75公里处,在会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孙某海无证驾驶的无牌四轮拖拉机(载麻油)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孙某海当场死亡、拖拉机上乘员孙某江、赵桂萍受伤,麻油损失,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沽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翟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二天,翟某某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沽源县检察院批准,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沽源县看守所。孙某江属于重伤,伤残等级达到一至二级。 【办案过程】 翟某某家人一直等到检察院将案卷移送法院,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于2014年2月24日才委托我担任被告人翟某某的辩护人。 一、查阅案卷材料 第二天,我立即与案件具体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出示律师执业证并留下复印件,并经许可后复印了案卷材料。通过阅卷,基本了解到被告人翟某某被拘留、逮捕等案件办理程序,公诉机关查证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定的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各项法定量刑情节等证据。 二、会见被告人 第三天,我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全面了解案情并核实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听取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征求被告人的和解意见,交流辩护方案、辩护观点,了解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是否得到保障。重点探讨和交流了本案涉及的量刑情节(如自首、和解等)对量刑的影响,告知预测判断的诉讼结果。在和解谈判过程中及开庭前,我还先后4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每次侧重点不同,及时将案情进展及和解进展告知被告人,缓解被告人情绪。 三、赔偿和解谈判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一死、一重伤、一轻伤),涉及的赔偿数额非常高,而被告人家庭比较困难,律师需要综合考量,扬长避短,充分利用我方的有利条件。经过承办法官、双方律师的艰苦工作、耐心解释,终于促进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得到被害人或家属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为被告人减刑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