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办函[2002]235号 2002年7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城中村拆迁过程中涉及农民宅基地问题的请示》(内国土资字[2002]27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依法补偿,并妥善安置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基本原则,征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应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房屋的拆迁补偿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或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切实安排好城郊结合部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不能只补偿不安置。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划定农民住宅小区,统一建设或自筹建设;或采取一定优惠政策,鼓励被征地农民购买经济适用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以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