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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4-08-14    作者:110网律师
       许昌市2014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一) 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 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收入状况×误工时间
    收入状况:①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工资(元/天);②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③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误工时间:①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②从住院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如:根据受害人提交的误工证明,可以证明受害人3000元/月的收入标准。受害人正值壮年,又无其他相反的证据否定上述误工证明,所以本院按照3000元/月计算自受害人受伤之次日(2012年3月9日)至定残前一日(2012年12月30日)共计9个月零23天的误工费计2.93万元(3000元/月*9个月+3000元/月/30天*23天=29300元)。
三、护理费。
    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Ⅹ天,出院医嘱显示:需绝对卧床休息三月,专人护理,因此受害人的护理期限为Ⅹ天+三月。
如受害人主张61.47元/天的护理费计算标准,未超出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计算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2212.92元(61.47元/天*36天=2212.92元)。受害人主张的其他护理费,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
    如受害人受伤住院8天。由于受害人未举证证明护理人员的身份及收入情况,本院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3650元/年),对受害人请求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448.6元予以支持。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邹超律师提醒:对于要求护理费的,在住院期间一定要求医生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如果需二人护理的一定要在护理证明上注明需要二人护理。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按照其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护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最长不超过20年。已判付安装功能性假肢费用的,不考虑今后护理费。
根据司法解释: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邹超律师提醒: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省内30元/天/人;省外50元/天/人。
五、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
六、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不满60周岁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年
    3.受害人75周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七、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在实践中,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往往会出现停尸费、尸体处理费等与善后事宜有关的费用。该费用一般情况都划归到丧葬费之中,不再由被告另外支付。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许昌市,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情况下按伤残级别计算,即10级5000元,9级10000元左右,依次类推,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100000元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如果没有评上伤残级别,通常是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能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主要是指受害人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办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损失:
   死者家属需要提交工资证明、误工证明、劳动合同、个人工资表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用以计算死者家属的误工损失。
十一、死者亲属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 
   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一)就医交通费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对硬卧以上火车票费及飞机票费,按硬卧票费认定;对二等舱以上船票费,按二等舱船票费认定;但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紧急抢救而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二)就医住宿费。一般以住宿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住宿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住宿费每日的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每日住宿费标准。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接受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受害人本人以及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邹超律师提醒:根据07年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可以参照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每人每天限额150元凭发票赔偿。
    从2014年2月28日公布的2013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获悉:
    2013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
    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
   2013年河南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204元
    以上数据的公布为人民法院在审理2014年度河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及其他人身损害案件提供了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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