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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医疗期内单位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4-08-13    作者:张静律师
我大学毕业后于今年5月应聘进入一家公司就职,试用期为3个月。7月,我被检查出患有某种疾病,不得不住院治疗。公司了解我的病情后,单方面解除了和我的劳动合同,未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解答: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依法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均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的非过失性解除、经济型裁员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结合付先生的实际情况,他在查出患病后,自今年7月起依法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医疗期满后,如劳动者的身体条件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首先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或劳动合同中明确录用条件;其次,在试用期间要有严格且持续的考核,以证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做到上述两点,也不能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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