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公司设立的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松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包括七个环节。
(1)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是指发起人之间就设立公司事项所达成的明确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发起人协议在法律上被视为合伙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订立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3)特殊情形下的行政审批。公司设立一般实行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无须行政机关审批,就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而成立。
(4)发起人缴纳出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a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贵任。
(5)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6)申请设立登记。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7)领取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