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对第三者的间接损失的赔偿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实践中,许多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有关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格式条款中约定,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金责任的范围,是保险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那么对第三者的间接损失一概不赔,是不是符合立法精神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间接损失数额难以确定,保险公司无法对风险进行合理预测,因而难以确定保险费率,实践中操作难度大。那么交强险中的规定能否体现在第三者责任险中呢?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是不同的。交强险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第三者责任险则更多的体现的是意思的自治。所以应该更多的体现公平合理。所以一概不赔是不公平的,不能更好的体现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之分,保险公司对于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此险种设立目的。
但是间接损失又称消极的损害,它是指当事人本可获得,但由于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而丧失的预期利益。相较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并非既得利益,而是对未来可得利益的一种预测,在认定上必然会存在很多困难。因此,保险人对第三者间接损失的有条件赔偿,既不是一概不赔,也不是一概全赔,而是要根据间接损失的可预测性,即可得利益的可预测性和可量化性,确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的标准。可预测性应以常人的认识水平为判断标准,对于普通人都能预测到的可得利益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