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与员工签订工伤自负协议 2012年6月,某建筑队承包了市高速公路的一路段工程,由于工期短加上建筑队没有工伤保险账户,建筑公司也未办理相关手续,建筑队遂在与雇员周某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在工作中如果雇员人身受到伤害,建筑队不负赔偿责任。6月21日下午,其雇员周某在搬运石头过程中不慎砸伤右手,经诊断为中指末端骨折,遂于当天做了右手中指末节缺损清创腹部转移修复术,周某共住院15天,支出医疗费4800元,其间建筑队支付了医药费800元。经周某提出鉴定后,人社局认定周某的损伤属于工伤。周某遂提起劳动仲裁,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周某在建筑队承包的路段打工,通过向建筑队提供劳务而获取遂成立雇佣关系,并且与建筑公司成立劳动关系。虽然原被告约定工伤自负,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约定无效,裁决雇主建筑队赔偿周某经济损失2.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