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的装修损失能否获得赔偿?
承租人租赁房屋后,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需经过出租人同意,在此基础上,房屋的装饰装修分两类,一类是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一类是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由承租人拆除,但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因不适宜拆除,处理则相对复杂,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分多种情况处理,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合同解除时,分四种情况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予以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