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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兼数职,交通事故误工费应该怎么算
发布日期:2014-08-04    作者:孙新律师

刘某系钢琴教师,2011年7月与某私立学校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2012年5月,刘某又与某培训机构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刘某利用休息时间(即晚上和节假日)为培训机构上课,每课时为120元,培训机构每月至少需安排20课时。2013年9月5日晚10时许,刘某从培训机构授课回家途中,被胡某驾车撞伤。刘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为伤残9级,误工期评定为120日。经交警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肇事车辆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险一份。事故处理中,保险公司对刘某兼职的误工费提出异议,其他赔偿项目无争议。为此,刘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诉讼中,刘某提交了私立学校的工资清单,自事故发生后,刘某每月减少的收入为3600元;培训机构自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的工资清单(各月收入均不同,最低为2400元,最高为3000元,平均为2540元)。本案例中,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算?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虽未明确受害人兼职收入是否赔偿,但民法应当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打多份工或退休兼职,只要其收入来源合法且能够证明“固定收入”的,就应当采完全赔偿原则,不能证明“固定收入”的,才可以适用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本案中的刘某,只要有证据证实其“固定收入”,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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