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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首付买房,已办理房产证,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房贷,请问这栋房子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4-08-04    作者:孙新律师
婚前男方首付买房,婚后由男方独自承担房贷,请问这栋房子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可协商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判决房子归男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男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房子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   对于补偿数额,男女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并且对房产价值及增值部分不能达成一致的,需申请评估后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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