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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登记女友名下 结婚不成索房未果
发布日期:2014-08-04    作者:孙新律师
 2008年1月,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姑娘黎某,同年4月购置了二居室楼房一套,该房登记所有权人为黎某。谁料想,黎某1年后不辞而别,并向张某提出分手。张某无奈之下诉至当地法院,要求确认登记在黎某名下的房屋属二人共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主张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按照《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诉称,其与黎某为结婚购置了楼房一套,大部分购房款均由其支付,且双方约定该楼房为双方共有,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不予采纳。购买房屋的目的是否为了结婚,不影响不动产所有权的认定,所以张某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和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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