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非法转让农村承包地的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4-08-03    作者:王振兴律师
2012年4月10日,原告杨某与被告许某、吉某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被告1611.97平方米的农村承包地以29万余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并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后原告通过法律咨询得知:农村承包地不得私自买卖。在多次向被告索要转让款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的性质为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原、被告私下达成的农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私自转让的土地仍归二被告承包经营,当事人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据此,法院判决,依法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被告许某、吉某返还原告杨某土地转让款14万余元,原告对已进行开发的农用地恢复原状。
  律师点评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但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承包方也负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按照《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