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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职工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是否能理解为协商解除的要约;单位经研究同意与其解除,是否是作协商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向单位递交辞呈,告知本人的离职需求,是否理解为劳动者单方解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专家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应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属于劳动者主动,就不支付经济补偿。这种解读是否有误?
答:关于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表现形式上是有区别的。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以员工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但未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的一种解除合同的方式。协商解除合同是双方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解除合同方式。
在实践当中,员工提交辞职申请,一般公司都会逐级审批,公司管理人员在员工辞职申请上的审批容易导致对解除合同情形的误解。因此,在员工提交的辞职申请书上,一定要员工注明辞职的理由,并注明辞职的提出方。大部分公司是在员工提交辞职申请后,直接限期让员工办理离职交接,这样可以清楚地看出是员工辞职,而不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是员工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转载2008年12月17日《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