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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如何走程序与诉讼关键问题权威律师案例
发布日期:2014-07-28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经过多年离婚诉讼实战经验总结发现,民事诉讼中离婚案件的双方对立情绪最好,保持良好的诉讼心态和状态是对整体胜诉结果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离婚案件承办期间,当事人应该持有怎样的心态才能更加有益于整个诉讼流程,为赢得让自己满意的离婚诉讼结果增添信心。大家都知道离婚过程,是一场持久战,更是一场心理战。离婚战役中,永远没有胜者,但是,离婚过程,往往总也是一场持久战。战斗的中心基本是财产问题。利益冲突,决定了从一方有离婚的意向,到最终办理完毕离婚手续,通常需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期间随着离婚步入的阶段不同,各方的心态也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一、无法协议离婚阶段:一方提出离婚后,另一方不能冷静、客观地面对事实。
一方提出离婚后,通常另一方不能接受,特别是对于男方因第三者提出分手,另一方更不能面对即将分手的事实,从而情感、道德观念出发,提出财产分割的较高要求。特别对于提出离婚方是男方,且有婚外情,女方对此更不容易接受。即使接受,也容易提出较为不现实、甚至苛刻的财产分割要求。在这个阶段,出于离婚目的、以及怀念夫妻一场的考虑,提出离婚一方,通常会做出较大的财产让步。但是,即使提出离婚方在财产方面做出较大的让步,另一方也不会体谅和理解一方,反而为认为这是一方应该让的步,或是为了达到早日离婚的目的而不得已让的步。后果往往是,一方让步越多,另一方胃口就会越大,离婚协议,往往不能在这个阶段达成,双方即陷入僵持,结果是,一方离家分居,或同床异梦,日常生活中争吵不断,伤心不断,只能靠工作和其他事务分散注意力。
二、聘请律师协助离婚阶段:一方聘请律师,与对方进行谈判协商,另一方开始冷静面对分手事实。
在双方僵持一段时间后,总会有一方忍受不了“冷战”带来的精神压力和痛苦,特别是在两个人的事,变成两个家庭的战斗后,矛盾升级,谈判又归破裂,这种情况下,“打官司”成了离婚的必由之路。找律师,成了一方解决问题的必然选择。找到律师后,律师给另一方当事人打电话不仅表明一方已决意离婚从而给另一方精神方面压力,而且还给了另一方一个迅号:可能要打“官司”了。“打官司”在中国人心里,从来不是一个舒心的词眼儿,因此,不论对于原、被告都是一个忌讳的方式,因此,律师的介入,会给另一方带来一定的精神压力,以及促使另一方面对现实。尤为重要的是,律师在此阶段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对双方进行调解,在“引经据典”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总会是有的。但是,律师不是万能的,在此阶段过程中,真正能通过律师做工作,就能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通常也只能占“20%”左右的比例,因为双方分歧过大,通常,仍有80%的当事人,还是要走向离婚诉讼的阶段。
三、一方仍不接受协议离婚,另一方无奈诉讼至法院离婚阶段:诉至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或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或由法院判决。
若律师发现居间调解没有作用,就会建议一方当事人起诉。起诉后,判决是非以及财产分割的焦点集中在对证据的收集以及法律条款的应用上。一般情况下,经过一次开庭审理,有经验的律师就会判断出法院判决的结果。这时,反而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因为,另一方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往往会被证实是不成立的,从现实“拿钱”的角度考虑,另一方往往会接受调解离婚财产方面的优惠,而一方出于早日离婚的迫切,往往也会同意在财产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从而使协议最终达成。但个案情况不一,对于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条文的理解,可能原、被告理解不同,以及情感的冲击,也有可能需要法院判决定音。一般情况下,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在查明被告无《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予判离的。
四、一次诉讼离婚未成,再次起诉离婚阶段:二次起诉,或一次诉讼后自行协议离婚。
如果说,第一次诉讼,原告相对被动、被告相对主动的话,那么,六个月的第二次诉讼,双方的形式正好转变,原告相对主动,被告相对被动。法院一般会认为,既然原告在一审不准予离婚后的六个月,再次起诉离婚,自然表明了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因此,法院在第二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但是,第二次离婚诉讼,原告财产让步的可能性反而较小,或基本没有,被告又要面临判离的问题,又要面临财产不能得到让步的尴尬。因此,在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后的六个月内,通常双方还会谈判,并且,有40%的当事人会在这个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如果真要面临第二次诉讼,那么,二次诉讼的争议焦点,不再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是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律师分析:在现今现代化、信息化较发达的社会中生存,人们所面临的社会带来的负面压力也随之增加,人们无法去阻挡如今的社会进步所带来的网恋、大街小巷等纸醉金迷、灯红酒绿的时代。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存在问题,而且再多次交谈后确实不可能再继续维系,不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客观、冷静地分析自己的处境和现实的问题,以最大保护自己权益的角度、而不是感情用事的角度出发,沉着、冷静地分析对方心理,及时把握最佳时机,以求得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离婚形式以及财产分割方案。对于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应当保持着冷静而淡然的心态面对自己的离婚,在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前提下,聘请一名诉讼经验丰富的精英离婚案件律师为自己代理离婚诉讼案件,解决自己的人生中面临的婚姻问题,帮自己度过离婚所带来的种种困扰,为自己赢得自己的合法权益
     【秦淮区刑事犯罪离婚案】
      首次诉讼快速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赌博及刑事犯罪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协商离婚,女方为此受尽精神折磨和痛苦,希望能够在一次诉讼就彻底解决自己的离婚问题,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接受证据材料复印件后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3个月不到时间,诉讼成功离婚。2014年2月8日立案,2014年5月4日结案。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中对方庭审坚决不同意离婚,强调此次刑事犯罪并非是赌博类犯罪,而且双方感情很好,入狱前女方积极聘请律师,入狱后又来看望男方,故感情很好,希望给予一次机会判决不予离婚。
    最终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以及充分的律师意见,在庭后又补充了当事人家属情况说明和庭后分析意见,无和好可能意见等,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在第一次诉讼过程中判决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7 6年生,汉族,员工,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7 3年生,汉族,现羁押于江苏省金陵监狱。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A于2 0 1 4年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 0 1 4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 0 1 0年通过网络相识,同年8月9日登记结婚。婚前,被告对原告隐瞒住房情况,婚后被告私自将原告多年存款拿走,并将原告婚前自有房产抵押给他人,直至原告替其归还了5万元债务。被告经常以加班为由,夜不归宿,且对婚姻不负责任,不给家里生活费,为此,原告精神受到沉重打击。后被告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双方的婚姻已彻底瓦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B辩称,原、被告结婚前后感情较好,希望原告等被告刑满后再做决定,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通过网络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婚后被告将原告自有房屋所有权证用于债务抵押,双方发生矛盾。2 01 3年l 1月2 6目,被告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没收财产五万元。
    审理中,原告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另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鼓刑二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的婚姻基础不够牢固,且被告在婚后不能对夫妻感情进行有效维系,又因刑事犯罪被判处较长刑期。其行为已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越诉离婚,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 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赞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J ()105901040001276)。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4日

     那么在乎别人对你的看法吗?在别人眼里你是一个样子,到嘴里又是另一个样子,你真能搞清楚人心的看法吗?夸你的人,心里也许正骂你。而吐槽你的人,其实爱着你。别人对你的看法,是来自于他们内心的偏见。所以说,过自己的人生,让人们尽情去说吧。不解释,不难过
  二十年婚姻一次诉讼彻底解决【17天办结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江宁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长期在外工作与妻子分居,双方感情逐渐淡化、矛盾不断,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因双方登记结婚时间已有20年之久,育有两名子女,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坚持不同意离婚,至此协商无果,当事人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

案件结果:
1、双方达成一致同意离婚。
2、房屋归属于女方及孩子共同共有,将车辆归属于男方当事人所有。
3、两个孩子的子女抚养权均归属于我方当事人所有。
4、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费15000元人民币。
 
                
                

                             (2012)江宁开民调初字第号
    原告潘某,男,1969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女,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潘某因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持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战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某因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我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双方于2012年11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
    在向本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时,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系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该人民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出具民事调解书赋予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如下:
一、原告潘某与被告蔡某离婚。
二、一女、一子均由原告潘某负责抚养。自2012年12月起,由被告蔡某负责代管,潘某于每月20日前给付蔡某代管期间的抚养费3000元(其中的抚养费部分至18周岁止),子女的重大费用支出由潘某负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房屋产权归被告蔡某和儿子共同共有,其中蔡某占产权90%的份额,儿子占产权10%的份额,潘某对该房屋无居住权,房屋过户产生的费用属儿子部分由原告潘某负担,属蔡某部分由其自理;夫妻共同财产现代轿车1辆归原告潘某所有,剩余车贷由原告潘某归还。
四、夫妻共同债务欠潘某7000元,由原告负责归还;欠曹某8000元,由被告负责归还;其余各自的债权各自享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
五、原告潘某于2012年11月30日前给付被告蔡某经济帮助费15000元。
六、各自的衣服归各自所有。
七、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江宁法院院印)
                      2012年11月24日
                   见习书记员   韦静
  
          此案也给广大当事人予以信心,聘请一名优秀、杰出的离婚律师系启动诉讼离婚核心的关键,经过律师的咨询和分析,能够使得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意愿,明确自己的诉讼意图,积极的展开诉讼行动,是推动事件进展向前最好的方式。
律师点评:
    此案为庄律师近期办理较为成功且效率快捷的成功案例之一,为当事人处理年代较远、一方固执己见的离婚纠纷提供了新的诉讼与方法,很多当事人在面对10年、乃至20年的婚姻纠纷,怕开口,怕亲戚朋友知道,怕婚离不成,反而改变了周遭的社会关系,此案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快速而便捷的成功将双方的离婚解除,子女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都大体满意,为当事人结于心中的难言之隐处理完毕。
    接案后庄荣华律师仔细分析了案情和证据,进行数日的系统分析研究,制作了专业的起诉状、证据清单、庭审意见等材料。
于2012年11月7日,正式立案于江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于2012年11月24日】。
    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庄荣华律师也未停止办案的脚步,积极与被告联系,了解对方的诉讼意愿和想法,积极寻求双方能够在和平、稳定、不争执的气氛下解决多年的纠纷;但被告作为婚姻妻子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想法的丝毫没有改变。
    第一轮接触暂无效果的情况下,接下来的数轮沟通,庄律师慢慢使得对方了解到,离婚自由是宪法及婚姻法赋予双方的法定权利,没有离不掉的婚姻,双方应当秉持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如果婚姻真的已经是“死灰”,那么积极的获取相应的财产或抚养权才是正道。
    双方名下财产主要集中为一个只有产权证,没有土地证的房屋,以及一个有车贷的现代汽车,婚内子女共有两名,其中一名子女智力稍弱于常人,需要长期照料,我方委托人希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此后,法庭通知2012年11月24日至江宁区开发区法庭,进行第一次庭审诉讼活动,庄律师在双方调解夫妻矛盾,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争取抚养权方面发表了大量的律师意见,期间法官也积极配合,给予了相应法律知识的分析。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将缺乏房屋土地权利的房屋归属于被告妻子及孩子共同共有,将车辆归属于我方当事人所有,两个孩子的子女抚养权均归属于我方当事人所有,但由于进行我方当事人最近在外地处理工程项目事宜,较少时间能够照顾到两个孩子,故协商由被告妻子暂为代管孩子,一旦我方当事人外部事务处理完毕,接回子女自己抚养,为此支付女方经济补偿费15000元人民币。
      整个庭审过程大约持续了数小时,双方你来我往,几番调解不成,最终律师经验丰富还是取得了满意的结果,对于一段20年的婚姻关系,也许通过正规的诉讼程序需要经历2-3次,历时1-2年,诉讼利益的取舍【当事人适当选择放弃一部分】以及律师代理诉讼的技能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20年的离婚难题,庄律师用了17天快速处理完毕,成功离婚、争取抚养权。


 
结束语:
     很多当事人离婚都期望子女抚养权归属自己,对于子女的关爱和照顾,永远放在第一位,对于财产的性质及多少,都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以弥补或满足,审时度势、积极应对,保持良好的诉讼心态和状态,配合律师争取最佳的诉讼结果
最快时间快速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建邺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与妻子长期争吵感情破裂,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痛苦不堪,逐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诉讼。

案件结果:
   2013年7月30日起诉立案,2013年8月7日成功彻底离婚
   整个诉讼历时7天完成当事人的疑难婚姻问题。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建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7 9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 9 8 0年生,汉族,住本市。
本院于2 0 1 373 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应诉后同意调解解决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
    二、女儿CB生活,A20138月其每月支付C抚养费1 6 2 5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
    三、A每月探视C一次;
       四、夫妻共同财产中床上用品四件套、餐桌一张、大凳子六张、小凳子六张、1.5大床一张、电视机柜一张、五斗橱一张、电风扇一台、豆浆机一台、3 2寸夏普彩电一台归B所有;保险柜一只、电风扇一台、电饭煲一只、电火锅一只归A所有;
       五、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六、本市集庆门大街地下车库负一层车位归A所有,A折价补偿B 65000元,该款于201396前给付;
      七、如C发生重大疾病(以医保确定的重大疾病为标准),不能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八、双方无其他纠葛;
      九、本案诉讼费用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A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387
   【南京鼓楼区离婚案】
          10天成功快速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共同生活诉于法院,男方作为被告在接到诉状之后,迅速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10天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5月4日立案,2014年5月14日结案。
    房屋内基本设施归女方所有。
    男方未补偿女方任何款项和费用。
    诉讼费我方主动要求承担。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局势平稳,最终待尘埃落定即将宣判之际,女方又开始后悔,似乎此时离婚没有她预想的可以得到大量的补偿,准备撤诉和电话询问父母意见,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整个诉讼过程中我方特别想离婚,同时又不愿意作出相应的补偿,作为被告又不可以急于表现出来,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984年生,职员,现住本市建邺区。
    被告B,男,汉族,1 982年生,职工,现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感情破裂,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存放于被告B处的LG洗衣机一台、美的洗衣机一台、LG电冰箱一台、美的电冰箱一台、床一张、床头柜两个、衣柜一个、床上用品一套归原告A所有;
    三、双方无其它纠葛。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B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14日

     那么在乎别人对你的看法吗?在别人眼里你是一个样子,到嘴里又是另一个样子,你真能搞清楚人心的看法吗?夸你的人,心里也许正骂你。而吐槽你的人,其实爱着你。别人对你的看法,是来自于他们内心的偏见。所以说,过自己的人生,让人们尽情去说吧。不解释,不难过
      2014年-南京鼓楼区复婚后离婚案
          15天成功快速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诉于法院,女方曾经与男方结婚、调解离婚、复婚到此次诉讼离婚,女方为了快速彻底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主审法官:武加庆

案件结果:
    历时15天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6月24日立案,2014年7月9日结案。
    女方获取婚内共同财产,给付男方补偿款30万元。
    
诉讼费双方平摊承担。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男方开庭答辩与辩论意见均是要求大额经济补偿,并且希望女方能够当场支付所有财产补偿款,从早上9点开庭直至11点结束,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 9 7 6年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本市鼓楼区,现住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1 9 7 8年,无固定职业,住所地本市浦口区,现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4年6月2 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A与被告B于2 0 04年9月登记结婚,2 0 1 2年2月2 8日经本院调解离婚,2013年1月1 0日双方复婚,未生育子女。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告A给付被告B3 0万元,此款由原告A于2 0 1 4年7月9日给付3万元,余款2 7万元于2 0 1 4年8月1 6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双方无其它纠葛;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9日
 

     那么在乎别人对你的看法吗?在别人眼里你是一个样子,到嘴里又是另一个样子,你真能搞清楚人心的看法吗?夸你的人,心里也许正骂你。而吐槽你的人,其实爱着你。别人对你的看法,是来自于他们内心的偏见。所以说,过自己的人生,让人们尽情去说吧。不解释,不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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