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量刑案例
【案例回放】2010年底至2012年8月间,被告人蒋某等22个被告人经他人介绍加入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实为拉人头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至少缴纳人民币3800元购买一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且只有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才能发展下线(第一份3800元,第二份开始3300元,够慢21份份额可返利人民币19000元),然后参加者可通过自己的下线直接u间接滚动式不断发展下线以提升自己的级别,由业务员尽到业务组长到业务主任到业务经理再到高级业务员(即老总),同时还规定晋升的条件。该组织按照参加者级别、发展下线的多少以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以三大奖金的方式支付提成。传销组织由区长、副区长、总监、总监配合领导整个区域的工作,并将传销人员分散到各“大家庭”进行管理,每个“大家庭”设直接老总、大总管,下设只能总管,由直接老总联系大总管、大总管通过职能总管统管整个“大家庭”。再由总监、老总通过召开“老总”会议、“大总管”会议等,传达该传销组织关于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精神,哥哥大家庭交叉互动,互相监督学习。发展传销人员达270人。
【简要评析】由于2013年12月最高院和最高检及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的司法解释,全国对组织领导传销案件非常重视,以至于我代理的第十六被告才发展了2名下线,非法获利仅2万元,自2013年7月30日被拘留后一直不予取保候审。2014年6月4日及6月5日连开两天庭审,最终我代理的被告人判决一年有期徒刑(2013年7月31日至2014年7月30日),罚金1万元。而本案中的区长(发展40人,非法获利11万)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