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有关的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有关的刑事责任
1、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至2011年5月1日起,凡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依法被追究责任。同时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内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还要吊销驾驶证,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本罪犯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如本文中的驾驶人),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如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
本罪的处罚
对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重大事故”和“事故责任”两项事实作为构成本罪的具体情形。(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种;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该解释第二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二)死亡三人以上(特大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有以上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由于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如果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3、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