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定罪和量刑
【释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增值税发票的专用发票的行为。
【构成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素
(1)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2)行为对象时专用发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
【定罪和量刑】
定罪: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为:
刑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人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偏误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第七十七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 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 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第七十八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七十九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八十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