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中共犯的认定问题
2009年9月10日,张某、李某某、华某、小刘等五人驾驶北京现代小轿车,窜至甲市侨乡经济开发区南洋大道,采取用油管吸油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停在路边的一辆大货车上的柴油9桶,价值1597元。正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接警赶来的民警查获,李某某驾驶一辆小车将小刘等人带离现场,张某驾驶另一辆小车将出警警车撞坏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便调集警力在逃跑方向主要路段设卡围堵。在逃跑中张某给同伙小刘打电话求救,小刘安排李某某下车与张某会合后帮张某开车,之后,李某某上了张某的车,在行至小板镇路段时,公安民警责令张某停车接受检查。张某不仅不停反而加速向设卡民警撞来,公安民警接着鸣枪示警,张某仍继续加速,冲过关卡,往多祥方向逃跑,因无法过卡,张某、李某某弃车逃跑时被抓获,追回全部赃物。
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的共犯必须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才能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中共同的故意要求每个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超出了共谋,那么超出的行为(过限的行为)就只能由行为人个人负责,不能由全体共同行为人负责。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某等五人驾车共同盗窃作案,在被公安机关发现后,李某某、小刘等人驾车逃跑,而张某则在被公安机关围堵的情况下,直接冲撞警车,这种行为并非是全体盗窃作案人共同商议的结果,而是张某个人的决定,是张某的过限行为,这种抗拒抓捕的行为将张某的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而对其他人不能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