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过限问题怎么处理?
2005年11月上旬,被告张某因被吴某砍伤而伺机报复。1 1月1 7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一、张某二、刘某、朱某在A市爱民广场相聚,张某二问张某:“吴某家明天搬家,准备怎么办?”张某说去报复。张某二对刘某、朱某、张某一说:“你们一起去帮忙把昊某打一顿。”张某说:“今天要把吴某打残。”张某二说:“朝他的关节四肢刺,不要搞出人命。”尔后,犯罪嫌疑人一伙乘车来到昊某家附近的公路边。犯罪嫌疑人张某二进村寻找吴某,其余的人在路边守侯。过了会,犯罪嫌疑人张某见吴某骑自行车沿公路行驶,随即打电话叫张某二回来。犯罪嫌疑人张某二将自己的一把跳刀递给张某,并要刘某骑摩托车带着张某、张某一追赶吴某。追至离吴某不远处,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一下车跑步追上吴某,张某一一手拉住吴某的自行车,一手持刀朝吴某背部刺去,吴某摔倒在地,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一分别持刀朝吴某的背部、腹部、腿部等处乱刺共计3 l刀,然后逃离现场。吴某当场死亡。
本案中,张某一、张某二、朱某、张某、刘某共同约定要教训吴某,可以说五个人共谋的内容十分明确,不仅确定了犯罪工具,甚至确定了伤害部位及伤害程度。因此,从张某一与张某对吴某的背部、腹部、腿部等处乱刺共计31刀的行为,以致吴某当场死亡的后果来看,两人对吴某伤害的部位及程度已经超出了五人共谋的范围,张某一与张某的行为已经不属于事先约定的共同故意伤害,明显属于实行过限,两人的行为当然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对于朱某与张某二来说,两人在张某与张某一实施杀人时并不在场,两人虽为共同犯罪人,但其主观上不可能认识到或预见到张某与张某一实施了过限的行为,因而不应当承担实行过限的责任,仅承担共谋犯罪的责任。而对于刘某来说,刘某虽然并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其在现场,亲眼目睹了张某、张某一对吴某伤害的全过程,其在认识因素上对张某、张某一持刀伤害吴某的部位、次数甚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有清醒的认识。从其作案后带张某和张某一逃离现场的行为判断分析,其在意志因素上对伤害后果抱有一种放任心态。因此刘某对结果发生主观上为间接故意,其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实行过限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张某一、刘某实施了超出共同伤害故意的过限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被告人张某二、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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