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另售他人 被拆迁人如何维权
问:
2013年5月,我家房屋接受棚户区改造,经与开发商商议,决定将改建后的一处同面积的一楼门市房作为安置房补偿给我,双方还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书。这期间,一直住在女儿家。最近,当我们找开发商要安置房时,却被告知此安置房已被他人购买,开发商称可以将一处地点较差的门市房安置给我,否则只有给我适当补偿款。由于开发商同意补偿的钱不多,我拒绝了。请问,我能否要回开发商本来同意给我的安置房?
答: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与开发商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开发商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可以在下列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主张优先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协议;二是请求解除协议,赔偿你的所有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而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