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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的子女是否适用代位继承
发布日期:2014-07-24    作者:孙新律师
【案情】
王方与其妻有两个女儿,王红和王美均已结婚。王某老两口早年收养一子,取名王刚,王刚婚后生二子取名王洋,王冰。2006年,王刚因病早逝。2012年,王方与其妻先后去世。王洋、王冰以王方收养孙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王方的遗产房屋8间。王方的两个女儿不同意。为此, 发生争执, 王红、王美将王洋和王冰诉至法院。
【王代华律师分析】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继承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母或者母亲有权继承遗产份额。本案中,养子王刚有继承其养父王方遗产的权利,他早于养父王方死亡,其子王洋、王冰可以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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