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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有人之一擅自出卖共有房屋无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4-07-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有人之一擅自出卖共有房屋无效的批复
([1988]民他字第56号)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年9月15日《关于于金明和赵文运等5人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崔希舜未经赵文运等房屋共有人同意,于1972年11月4日擅自将郑州市南学街67号院内东屋北头2间出卖给于金明是不合法的。
  1984年11月,该房屋共有人赵文运等诉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要求废除房屋买卖关系。一、二审法院判决买卖关系无效并无不当。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可维持一、二审判决、驳回于金明的申诉。
  此复。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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