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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蔡某离婚案
发布日期:2014-07-24    作者:孙新律师
【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离婚纠纷
2当事人
原告:蔡某
被告:张某
【基本案情】
       蔡某与张某于2005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在婚前与他人与2001年7月生育的儿子菜甲随张某一起到蔡某家生活。婚后蔡某与张某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张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0年10月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共同生活,现蔡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判决】
       一、准予蔡某与张某离婚
       二、儿子蔡甲由张某抚养,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给张某人民币3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为止;蔡某对儿子蔡甲享有探视权。
来自://www.qgzd.net/yewu/hunyinyewu/2014/0612/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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