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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何时生效?
发布日期:2014-07-23    作者:王怀臣律师
二审判决何时生效?(2010-05-10 20:37:16) 转载
标签: 判决书 民诉法 当事人 生效日期 杂谈 分类: 程序中法律问题
  今天遇到了这样一件事,判决书无法直接送达给当事人,邮寄送达也无法联系到人,电话也打不通,在穷尽各种方法后只好选择公告送达,但公告送达需要60天,这就势必需要处长期限。我咨询其他同事后,他们说实践中的做法是判决书送达给最后一方当事人之日生效。可事后我去看了下民诉法,发现民诉法只是对一审判决书的生效日期做了明确规定,即送达给当事人之日。对于二审判决书何时生效并没有明确规定。于是我上网查了下资料,发现关于“二审判决何时生效”的问题,目前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中有三种观点:一、二审判决在做出之日就生效。二、应该是在宣判之日生效。三、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时生效。采取的做法不同,可能结果会截然不同。下文所举一案即是生动说明。
    武汉的顾女士与其丈夫在结婚前签订了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婚后,男方长期在上海工作,并在上海、成都两地都购买了房产。因种种原因,夫妻感情不和,顾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且男方要向女方支付25万元的经济扶助费。顾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中院上诉。武汉中院于2007516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男方于20075月25日到法院领取了二审判决书,顾女士则直到2007531日才去武汉中院领取判决书。而男方却在2007527日在海南因车祸死亡。后顾女士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继承其应得遗产,这时其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就得依赖于二审判决何时生产。因此,如何认定二审判决生效的时间就变得非常关键。如果以判决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时生效,即送到给最后一方当事人时才生效作为判断标准的话,那么本案中二审判决就未生效。事实上,顾女士向湖北省高院申诉,要求撤销二审判决。湖北省高院支持了顾女士的主张,认定由于武汉中院送达二审判决之前男方已经死亡,案件出现了新的法律事实,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裁定撤销二审判决。但如果以判决书作出之日作为判断标准的话,则本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那么顾女士则无继承权。
    虽然湖北高院采取的是第一种做法,即以判决书送到给最后一方当事人时生效,实践中很多法院也是这样做的。但判决未生效,则谈不上撤销,就像合同法中的要约或承诺,需等生效后才谈得上撤销,否则只能称撤回。我推测其之所以采取这种做法,可能是仿效民诉法关于一审判决生效日期的规定。但我认为毕竟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不同,一审之所以规定送达之日为判决生效日期是因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上诉的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需等当事人知道判决结果后才能确定是否上诉,因此以送达之日为判断标准是合适的。但二审是终审判决,不涉及当事人的上诉日期的计算,如果以送达之日为生效日期,因很多时候送达给当事人需很长时间,甚至需要公告,这就势必会影响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因此以判决作出之日即为生效更合适,这样生效的日期可以提前,权利人可申请执行的日期也可往前,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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