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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配偶属于被安置人员!
发布日期:2014-07-22    作者:孙新律师
问:家里房子要拆迁,拆迁公告后,我和男朋友领了结婚证,拆迁人员说我结婚未满一年,老公不属于被安置人口。请问配偶属于被案子人员吗?
答:配偶可以被认定为应安置人员,可以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如果此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拆迁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共同居住人(同住人)是指在共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承租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结婚出生不受上述限制是指不受居住一年的限制,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是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因此配偶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定义的共同居住人(同住人)。拆迁人员说结婚不满一年提出异议是错误的,配偶应当被认定为被安置人员,可以享受拆迁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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