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无住处,可否要求对方给予生活补助?
【案情】2013年5月高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婚前缺乏了解,经常吵架。2014年4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高某离婚,由于李某没有住房,要求高某给予一定生活补助。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婚姻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无住处的,可以用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进行进行帮助,以其他个人财产进行帮助的,一般应以离婚时现有的个人财产进行一次性帮助。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自愿达成协议,一方给予另一方的经济帮助费实行分期给付,并约定在受帮助方再婚时停止给付,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对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减轻社会负担大有益处。所以,李某以没有住房为理由要求高某给予一定生活补助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