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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4-07-16    作者:110网律师
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有权代表权利人对使用音乐电视(录影)作品的卡拉OK经营者收取著作权使用费。根据国家版权局2006年1号公告,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工作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收取。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结合全国抽样计次数据和各地区的具体情况,2008年全国各地区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如下:
地   区       收费标准(天/终端) 上 海11.1元 江 苏9.7元 安 徽8.3元 湖 南8.4元 湖 北8.4元 贵 州8.0元 西 藏8.2元 广 东10.0元 浙 江10.3元 福 建9.3元 广 西8.3元 河 南8.4元 海 南8.3元 江 西8.3元 山 西8.5元 内蒙古8.7元 云 南8.2元 四 川8.3元 重 庆8.6元 陕 西8.3元 新 疆8.4元 青 海8.2元 宁 夏8.2元 甘 肃8.1元 北 京11.0元 天 津10.0元 河 北8.6元 山 东9.2元 辽 宁9.2元 吉 林8.5元 黑龙江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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