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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基本规则
发布日期:2014-07-11    作者:刘明伟律师

2012年6月3日,原告任某驾驶摩托车载曹某,沿南环东延路行驶至樊庄家苑交叉口时,与被告一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BCLXXX的小型客车碰撞,致任某、曹某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的交通事故。经交警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本次事故中任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曹某无责任。
案例:
2012年6月3日,原告任某驾驶摩托车载曹某,沿南环东延路行驶至樊庄家苑交叉口时,与被告一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BCLXXX的小型客车碰撞,致任某、曹某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的交通事故。经交警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本次事故中任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曹某无责任。
另查,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属被告二某某公司所有,其与第一被告李某是雇佣关系。车辆在第三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处上有交通强制保险。任某因本次事故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56988元。由第三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
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法院认定原告损失为15.2万元。被告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余款3万元按责任划分被告二某某公司赔偿原告0.9万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的赔偿规则为:首先由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而且这个赔偿限额全国统一标准,投保车辆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各项赔偿限额为医药费10000元,死亡和伤残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投保车辆不承担责任的限额为医药费1000元,死亡和伤残赔偿金1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其中死亡和伤残赔偿金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其次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事故双方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是根据交警部门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的。分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种情况。主要责任一般是70%。次要责任30%。
本案中任某承担主要责任,投保车辆承担次要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为医药费10000元,死亡和伤残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余下的损失30000元,任某主要责任,担70%,被告担30%,为0.9万元。
本案中还有另一个关系,就是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关系是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被告一正是在执行被告二的工作任务时造成原告损害的,所以,应由被告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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