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的区分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观点: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1.不可预见性,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发生是不能预见的;2.不可避免性,即当事人对于可能出现的意外事件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是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情况的发生;3.不可克服性,在事件发生后即使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造成损害后果,使合同得以履行;4.客观性,指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情况。商业风险应包括在民事商业活动中所有的不利因素,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者的最重点的区别就是影响合同履行的客观事件是否为法律免责之事由。如发生战争、地震、罢工以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可以控制的情形,均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而商业风险应是当事人自主意识认为可以承担或者法律规定应由当事人承担注意义务而引起的事件。因此,两者最主要的区别之一为:法定免责或者法定担责。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提示:不可抗力发生期间签订合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是知道不可抗力的,为了避免不可抗力所带来的持续影响,有效避免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合同双方可以这样约定: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发生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或者暂时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违约责任,但应用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在14天内提交有关机构的证明。如不可抗力影响超过1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