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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知识点: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发布日期:2014-07-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但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2)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的犯罪构成范围。

注意: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因为后者成立的前提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因果关系。而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就表明二者属于同一个案件,行为人的行为只能成立一个故意犯罪既遂。这样一来,也就不存在客观事实和主观内容分别符合不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问题了。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基础上,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故意的成立,即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有两种处理结论:

第一,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认定为重罪未遂与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如,甲本欲射杀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将乙身边的珍贵文物打坏。由于甲实施了杀人的实行行为(在行为当时,客观上有导致他人死亡的急迫可能性),导致了死亡的危险结果,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同时,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文物毁损的结果,根据案件情形,行为人对文物毁损存在过失(当然,根据具体案情,不排除是间接故意),成立过失毁损文物罪。该案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注意:如果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只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尽管甲对毁损汽车可能存在过失,但过失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

第二,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例如,甲以为某财物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将该财物“盗”走,但实际上该财物却是他人的遗忘物。再如,甲以为对方提包里枪,于是将提包盗走,但该提包内只有普通财物,而且对方根本没有枪。在这两个案件中,甲分别成立轻罪(侵占罪、盗窃罪),而不成立重罪(盗窃罪、盗窃枪支罪),因为案件中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

注意:

第一,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按照法定符合说,如果主客观没有重合内容的,则不成立犯罪或者仅仅成立客观内容的过失犯罪(如果连过失都不存在,则属于意外事件)。

第二,主观内容与客观内容涉及不同犯罪,但法定刑完全相同,而且按照法定符合说,主客观内容完全重合的,按照客观内容认定犯罪的性质。

例如甲以为是伪造的票据进行诈骗,但实际上却是伪造的金融凭证(或者相反)。甲主观上是票据诈骗罪的故意,但在客观上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行为。按照法定符合说,两罪具有重合性:甲具有票据诈骗罪的故意,当然包含着实施同等程度或者更低程度的金融诈骗的故意。所以,在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范围实现了主客观相统一,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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