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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4-07-07    作者:孙新律师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社保经办机构又不能补办社会保险,劳动者如何维权?最近,鲁蕊律师代理一起因无法补缴社保,劳动者要求单位赔偿损失的案件,最终经过调解结案。
 【基本案情】
郝女士自19979入职某图书馆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图书公司”)任出纳工作直20121220日。20121120日公司通知郝女士,因本公司经营不善,因此上级决定关闭该公司,与郝女士的劳动关系履行到1220日。在20121220日图书公司向郝女士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在郝女士在职期间,图书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郝女士要求图书公司为其补缴,但因各种原因未能补缴。2013820日,图书公司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因郝女士的社会保险未能补缴,郝女士多次找图书公司的上级单位某建筑公司,希望能得到解决, 201395日图书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某建筑公司为郝女士出具“说明”一份,并承诺涉及郝女士个人的社保及相关补偿问题,其原意继续按照政策负责办理。郝女士拿到该份“说明”后立即到社保稽查部门要求建筑公司为其办理补缴手续,但得到的答复是,无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他们无法要求建筑公司进行补缴。可在随后郝女士要求与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中,仲裁庭认为,图书公司注销后,其上级单位建筑公司承担了其对郝女士的后续社保及相关补偿问题的责任,但该债权债务关系不等同与劳动关系,郝女士要求确认其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无依据,本委不予支持。而因图书公司已注销主体已消失,可又无同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证明,郝女士的社会保险无法补缴,可郝女士的实际损失是确实存在的,该如何维权?
【法律分析】
本律师接受郝女士的委托后,收集相关的证据,查阅法律规定及相关的法院判例。律师建议在无法补缴的情况下,以建筑公司为被告提起赔偿之诉。可如何确定郝女士的损失范围,赔偿数额如何计算?又是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如何确定损失范围。
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给郝女士带来的损失,本律师认为,一般来说有未缴纳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导致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实际领取的保险金数额的损失。
医疗损失主要是在劳动关系期间若郝女士生病住院等花费的能够社保报销的费用,失业保险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解除时无法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工伤、生育保险体现在发生工伤或者生育时不能享有的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等。
二、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未缴纳社会保险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还有体现在不能购房、购车,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可如何计算损失呢?代理律师采用了部分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时的计算依据,认为在社会保险损失难以明确核算的情况下,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获得的利益确定为劳动者的损失,即用人单位应承担缴纳社保的比例计算劳动者的损失。这样也能抑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在一审诉讼中,建筑公司的代理人认为,郝女士主张的损失在计算上无法律依据,且法律规定的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限制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仍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现在郝女士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此是否有损失无法认定,不同意支付。
最终,在承办法官及代理律师的努力下,本案调解结案,为郝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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