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广告也应视为要约 买房需注意维权
市民刘女士到市北区金华路一家楼盘看房,准备交定金签订购房合同时,刘女士发现合同后的补充条款有如下规定:本公司对该楼盘预售、销售所作的商业广告、宣传画册、宣传材料等均不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非经本合同明确约定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刘女士觉得这条条款有猫腻,假如交房后房子周边的商业配套等情况达不到开发商在买房前宣传的标准,开发商很可能凭这个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业主就难维权了。因此刘女士便向工商局举报了该楼盘开发商。
我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的规定,如果某羽毛球爱好者因为房产商的广告中对其拥有全套标准设施的羽毛球场地做出了具体说明和允诺而购买了该楼盘,若事实上该楼盘的最终设计并没有羽毛球场地,那该业主就可以依据该房产商违反了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要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该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此处,该售楼广告就被视为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任何有意愿购买的人都可以对其作出购买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这也体现了民法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并且是法律的要求。
购房需谨慎,小心提防开发商的霸王条款,必要时可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