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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③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的职务。

  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略有区别的是,下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时。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2个月举行1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2.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3.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列席会议;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对基本法律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属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秘书长交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解释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法律解释。

  (2)根据《立法法》43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3.监督权

  (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机关。其主要方式有:听取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个案监督、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质询等等。

  (2)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①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②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4.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2)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3)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4)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5)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6)决定特赦;

  (7)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8)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9)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5.人事任免权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程序

  1.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①议案的提出。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②审议议案。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随后分组会议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在下次会议上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③议案的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交付表决的议案。

  2.质询。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其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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