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4年5月1日后新标准)
【引言】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创办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带领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律师团专业律师办理过大量工伤交通安全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方面积累了很丰富的经验和技巧,但从不吝啬将这些经验和技巧传授给需要的人。现将有关陕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参考数据、陕西省法院系统审理意见、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归纳总结如下,以供大家免费阅览,希望大家早日摆脱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中有需求,可以免费下载阅读。
但仍需要声明的是,此文所言“标准”只是经验的积累总结,是对法律的个人理解和适用技巧,具体应结合案件来考虑,不能生搬硬套。
一、参考数据
【计算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的参考数据】
陕西省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858元
陕西省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503元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参考数据】
陕西省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680元
陕西省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724元
【计算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参考数据】
陕西省201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853元
二、赔偿计算标准及公式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包含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用、整容费等)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30元/天标准计算)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2013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48853÷365日)×误工天数
5、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按照当地护工工资标准(100元左右)×陪护人数×陪护时间
护理费问题比较复杂,余伟安律师提醒:护理费,陪护费,存在概念的不同,又很难区分,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都没有把亲情陪护和生活护理严格区分;司法实践中存在住院护理费和出院后护理费两种不同计算标准,又存在不鉴定护理支付的护理费和鉴定护理依赖程度而支付的护理费。该笔费用计算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有疑问可以当面咨询余伟安律师18966826186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计算举例,以下按照20年计算最高数额】: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22858元× 20年=457160元;
二级伤残为22858元× 20年× 90% = 411444元;
三级伤残为22858元× 20年× 80% = 365728元;
四级伤残为22858元× 20年× 70% = 320012元;
五级伤残为22858元× 20年× 60% = 274296元;
六级伤残为22858元× 20年× 50% = 228580元;
七级伤残为22858元× 20年× 40% = 182864元;
八级伤残为22858元× 20年× 30% = 137148元;
九级伤残为22858元× 20年× 20% =91432元;
十级伤残为22858元× 20年× 10% = 45716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6503元× 20年= 130060元;
二级伤残为6503元× 20年× 90% = 117054元;
三级伤残为6503元× 20年× 80% =104048 元;
四级伤残为6503元× 20年× 70% = 91042元;
五级伤残为6503元× 20年× 60% =78036 元;
六级伤残为6503元× 20年× 50% = 65030元;
七级伤残为6503元× 20年× 40% = 52024元;
八级伤残为6503元× 20年× 30% =39018元;
九级伤残为6503元× 20年× 20% = 26012元;
十级伤残为6503元× 20年× 10% = 13006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2013年度陕西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8853÷2=24426.5元。
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2014年以后可以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 20年= 45716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 20年= 1300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5年= 11429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5年=32515元
重要提醒: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自第七十条 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暂时无法确认的,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
13、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一般法院内部会形成一个基本意见,然后针对不同案件做具体裁量。构成伤残或者死亡的,权利人一般可以争取到。不同伤残程度,不同案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多少都会有一定影响,一般十级伤残可以至少索赔一千元,级别越高,精神损害抚慰金越高。余伟安律师参与的很多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都不同。近一两年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有很多精神损害抚慰金大都超过2万元,个别超过5万元甚至更多。
三:伤残赔偿指数
(一)单一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二)多等级伤残—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公式为C=Ct×C1×(Ih+∑Ia,i)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
附加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一级10% 二级9% 三级8%四级7%
五级6% 六级5%七级4% 八级3% 九级2%十级1%
限制条件: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累计的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2,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举例:举例:受害人有三个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九级、十级,取其最高伤残等级六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本指数:50%,将其低等级九级和十级的赔偿指数转换为附加指数分别为:2% 和 1%,则其三个伤残等级的“综合赔偿指数”为:
50% + 2% + 1% = 53% 。
四、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
〔2010〕23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19号
6、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
7、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4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