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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
发布日期:2014-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民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1.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守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

  5.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想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表达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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