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资料:审计法概述
发布日期:2014-07-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审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廉洁奉公原则和保守秘密原则。
2.审计工作领导体制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A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