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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规则
发布日期:2014-07-02    作者:聂晓东律师
  第一条:各有关单位、社团组织及公民等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须持有相关证明和身份证或护照,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二条: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及竞买人保证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并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
  第三条:所有拍卖标的应设有保留价(底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以人民币表示。保留价一经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第四条:如拍卖成交,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10%)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由本公司按约定比例计收。
  第五条:如拍卖标的之竞投价因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的百分之三(3%)计算的“未能出售酬金”,并同时收取其它各项费用。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由本公司按约定比例计收。
  第六条: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对拍卖标的予以保管,则委托人应在该标的成交后支付本公司相当于最高落槌价百分之一(1%)的保险费;如未成交,则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1%)的保险费。
  第七条: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款项,本公司应在出售日起一个月内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如期限界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全部购买款项,则本公司应在收到该款项之日起七天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八条:委托人可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该拍卖标的时已列入之目(图)录或相关出版物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之百分之二十(20%)的款项作为补偿。如目(图)录或任何相关出版物尚未印刷,也需缴纳相当于拍卖标的保留价百分之五(5%)的款项作为补偿。
  第九条:如拍卖标的在合同期限内未能出售,委托人应在收到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费用自理。超过两个月未能取回的,委托人除须按约定另行支付保管费外,还应对发生的意外事故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条: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的物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本公司如对委托拍卖标的之所有权或真实性持有怀疑,则有权在实际出售前的任何时间撤消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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