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考量因素与司法实务!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考量因素与司法实务!
孩子抚养权及争夺,历来是离婚案件四大核心要素之一。一来国人传宗接代的思想,二来对孩子感情过深,三来不排除为多分财产而以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为筹码。为探讨孩子抚养权问题,分述如下:
一、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对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由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5条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随母,两周岁以上则随父或母均可,对于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则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通过以上可之知,2-10岁的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抚养权争夺的重点,其原则是考虑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生活和成长。
二、司法实务中子女随父亲生活的考虑因素大致如下:
首先,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不适宜随母亲生活的情形如下:
(1)不适宜跟随母亲的情况有: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一起生活的;或 有抚养条件但是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一起生活的, 或因其他因素,孩子无法随母亲生活。
(2)两岁以下子女,父母协议孩子随父亲生活,且无不利影响的。
其次,两岁以上的随父生活可能性较大的情形如下: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的,而随父方对子女成长有利的。
(2)父亲已作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父亲丧失生育能力的。
(3)父方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父生活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5)父或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均要求子女一起生活,但子女随祖父母生活较多,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跟父亲生活的。
以上因素只是抚养权案件的大致总结,具体个案还有诸如哪方与孩子一起生活的时间的长短、一方工作生活的实际情况等考虑因素,具体个案应全面分析,但是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则是首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