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案情:
某女和某男于2010年3月协议离婚的,当时因为某男对某女和孩子都有家庭暴力,为了不影响某男前途,双方协议离婚,某男答应净身出户,房子给孩子。因为离婚前某女已经带着孩子搬到其父母处居住,故在民政局办完离婚手续后还在父母处住。
2010年底,某女跟某男说让其搬走,某女和孩子要回去住,没想到某男翻脸不认账,当初离婚协议约定给孩子的房子不给了,还把门换了锁。
对应:
1、关于离婚协议是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以下几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凡不在前述列举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都无权介入执行。
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充足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2、向法院起诉时可以某女和孩子的名义,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其履行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孩子。
理由是:
第一,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同样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第二,因为在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对孩子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行为。也就是说,通过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不是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是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相关联的,不能将这几个问题分割来看,也不能任意撤销。孩子起诉正是对父母离婚时的赠与行为的接受。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甚至按一般赠与合同要求撤销赠与,于法无据,法院不会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