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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际法辅导:国际法的特征
发布日期:2014-07-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国际法的特点。

当代国际社会是由平等的主权国家组成的,这种客观现实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如下的主要特点:

(1)立法方式不同。国内法是凌驾于国内社会之上的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的程序制定。国际社会没有也不应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更不能由任何一个国家单独制定国际法。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基础上以协议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2)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国内法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在某种范围和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乃至个人,也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3)强制力的依据和方式有所不同。国内法强制力的依据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国内统治者的意志。而国际法的依据一般认为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议或称为协议意志。相应地,国内法的强制力是由超越个体之上的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器来保障和实施的。国际社会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虽然国际法实施的机制性和机构性日益增长。从本质上,当今的国际法的强制力还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 (4)发达程度不同。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时间较短。国际法无论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如国内法领域完善和发达。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国际法在加速完善和发展中。不仅会借鉴国内法体系中的原理和法律技术,并且寻求与国内法相互促进和有机结合。

2.国际法的法律性。

国际法的上述特点不否定国际法的法律性。

首先,国际法作为法律得到所有国家承认。国际法规则被作为法律,其效力不仅在各国的国内法中反映出来,也从国家处理国际关系问题的实践中得到印证。作为法律,国际法也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判断是非的标准、处理事件的依据等与国内法相似的一般法律梅性。

其次,对国际法法律性的质疑,主要是基于国际法规则屡被违反的现实。应该看到,在绝大多数场合,国际法的规则被各国自觉地遵守,以维持国际社会正常秩序和国家交往的有序进行。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上,违背国际法的行为中绝大部分都受到了法律的追究,实施不法行为的国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国际社会,确实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追究,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战争与和平的重大问题和某些大国因素存在的情况下。这是国际社会当前的状态和性质造成的。从法学逻辑看,某些逍遥法外事实的存在一方面不能排除该违法行为的非法性,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此否认国际法本身的法律性。 最后,国际法不可能解决国际社会的所有问题。有关战争、和平、发展等根本性的问题,更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的。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国际法的地位,“国际法虚无论”和“国际法万能论”都失之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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