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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合法有效 妻子出轨财产尽失
发布日期:2014-06-30    作者:孙新律师
夫妻“忠诚协议”有效案例。
案情简介:一对夫妻结婚时签下《夫妻忠诚协议书》,约定任何一方因对婚姻不忠而导致离婚时,将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男方因女方有婚外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拿出《夫妻忠诚协议书》,要求获得两人共同财产。最终,法院肯定了夫妻忠诚协议的合法效力,将财产判归男方所有。 李某是日照市岚山区人,2010年,他在网络上认识了白某。两人在网上越聊越投机,李某向白某提出了结婚请求,白某同意并于2010年11月与李某结婚。结婚登记当天,李某和白某还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书》,约定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必须忠诚于婚姻,因为不忠诚于婚姻的行为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和白某的婚后生活一直相安无事,白某还为李某生下了一个儿子。2012年,李某发现白某背着自己和别的男性不正常交往,李某于2012年8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还拿出了结婚时签下的《夫妻忠诚协议书》,请求法院判定夫妻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
法官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可以自行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李某与白某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书》是在没有受到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没有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表面上《夫妻忠诚协议书》对一方的自由和权利作出了限制,但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倡导的诚实信用的价值观。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述真实,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有效。《夫妻忠诚协议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最终,法院肯定了《夫妻忠诚协议书》的合法效力,将夫妻共同财产判归李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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